据悉,宏某公司诉豪某公司、孙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接受宏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我方宏某公司提出“判令豪某公司及孙某某支付剩余车款2290700元及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辫状,故本案缺席审理。2017年3月20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920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方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部分内容,要求被告豪某公司、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宏某公司货款116.56万元;要求被告豪某公司、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宏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要求被告豪某公司、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宏某公司律师费6万。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代理该案有如下心得体会:
1、买卖合同虽然依法成立并生效,也能受到法律保护,但因被告公司及担保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虽然判决我方胜诉,但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目前很多无财产可供保全的案件都面临着这样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