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重庆某某彩色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千顾律师事多所接受重庆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重庆某某彩色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053.55元等三项诉讼请求。我所周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被告提出代理意见。包含“原告与重庆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某某公司并非合同向对方,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发包人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告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无法律根据”等三点。
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渝0106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我方律师提出的三点主张,要求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现已审结,本案重点在于:
1凡是合同纠纷,合同主体双方具有相对性,相对方无权向非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不能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2凡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类案件,实际施工人要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根据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诉争工程款未结算,则应驳回实际施工人针对十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发包人自认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在自认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