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蒋某某诉申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重庆千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蒋某某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我方提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违的金8万”等三项诉讼请求。
我方律师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庭审中举示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担保借款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2.原告已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申某某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返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3.因被告二邓某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二邓某某应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与被告一申某某就本案诉争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故本案缺席审理。
2017年月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5民初16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其中475030.4元的债权及利息。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在代理本案中:本案证据充分,形成了完整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80万元。有借款担保合同、部分打款流水、借条及还款承诺,在债务人明确给债权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借条的情况下,且借条上面明确注明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但由于法官审理思路机械,因30余万元没有银行打款流水,从而要求当事撤回没有流水部分的起诉,让人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