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瑞某诉豪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瑞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我方代表瑞某公司提出“判令诉争车辆属我方所有,被告立即返还”等诉讼请求。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故本案缺席审理。
2016年10月26日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10813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周立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豪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瑞某公司诉争车辆,同时,诉讼费由被告豪某公司负担。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代理律师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本案能够胜诉,是因原告提供了1.瑞某公司经销商需要订单;2.购车专用发票;3.销售车辆交付单。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车辆属于原告瑞某公司所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豪某公司应当给与返还。倘若我方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诉争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凡是涉及到返还原物的案件,最好在交付标的物时让对方出具接受标的物的书面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诉争的标的物已明确交付给对方,对方已接收。结合诉诉争标的物属原告所有的证据,就能更好的维护原告方的权利,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