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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孙小果案“保护伞”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作者: 日期:2020-02-26 浏览量:

本文转载自法制日报2019年12月16日第四版。

(作者:田宏杰,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副主任)

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在孙小果案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要求,确保了“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

所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司法实践中,“保护伞”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具体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就孙小果所涉系列案件而言,则主要涉及枉法裁判型、违规减刑型、串通案情型、帮人说情型等几种类型。其中,枉法裁判型主要表现为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违规减刑型主要表现为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串通案情型主要表现为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帮人说情型主要表现为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伞”既不是一个规范的刑法学概念,也不是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一个黑恶势力“保护伞”罪。因此,刑事审判过程中,“保护伞”们实施的不同的“保护”行为,具体涉及什么罪名,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据刑法对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依据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笔者认为,为孙小果等提供“保护伞”的19名涉案人员,依据其实施的行为类型的差异,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涉嫌不同的犯罪:一是孙小果的继父和母亲。他们通过给相关人员送钱,使得孙小果能够被法院违法再审改判,并在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违规减刑。他们送钱的行为应当成立行贿罪,让法院违法改判的行为应当成立徇私枉法罪,让监狱违法减刑的行为则应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论处。二是云南省司法厅和监狱系统的相关人员。其行为主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孙小果违法减刑,分别触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三是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其行为主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孙小果违法再审改判,分别触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四是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在明知孙小果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意图使其逃避处罚,则应成立徇私枉法罪。当然,“拔出萝卜带出泥”,在查处上述人员为孙小果提供“保护伞”案过程中,顺带发现相关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线索,针对这些犯罪,司法机关依法查办,一并定罪处罚。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说黑恶犯罪污染的是河流,“保护伞”污染的则是水源。“保护伞”的危害性不仅是使某个人、某些人逃避了法律惩处,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司法公正公信、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孙小果案中,多名高级别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落马”,受到法律的严惩,凸显了党和政府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扫黑除恶深挖根治的突出成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深挖根治、长效常治的关键时期,要久久为功,保持高压态势,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而这,正是孙小果系列案件的审理,带给我们的至深感受!


(编辑: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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