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图文)
李某诉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蒋洪玉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我所周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提出判令“被告立即腾房,搬出所租用的门面,将该门市返还给原告”等2项诉讼请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2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5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一、本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空并返还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9号附24号房屋与本诉原告李某。二、本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诉原告李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4600元/月的标准,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房屋交付时止)。三、驳回反诉原告陈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李某赔偿220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在代理本案中。本案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但被告拒绝交付所承租的房屋。原告多次口头、书面督促被告腾房、搬离,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不搬离,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通过法庭的审理,在败诉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不搬离,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为的是拖时间多牟利。被告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应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