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曼某公司诉再某公司)
据悉,重庆曼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再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某某、何某某、邹某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曼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我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本金488600元及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所周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应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邹某东、邹某某别在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函,被告邹某东、邹某某构成了债务加入。
三、何某某为被告公司股东,在证据上出现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的情况,何某某应承担付款义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故本案缺席审理。
2016年10月17日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采纳了我方律师主要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再某公司、邹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货款4488600元;被告再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88600元位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每月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