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诉彭水某某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 日期:2018-01-25 浏览量:
据悉,重庆某某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彭水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隆某某、冉某某、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立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
周立律师代表原告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要求偿还本金1655624.74元及利息:请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和陈某、隆某某、冉某某、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等。
本案已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判决,法院基本全面认同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如下: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655624.74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他四位被告陈某、隆某某、冉某某、胡某某分别对不能清偿债务的20%承担补充清偿连带责任。
现本案已审理完毕,对于一案中有多个担保人的,如其中一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需要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其他担保人才各自分别承担不能清偿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