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被申请人宏某公司、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据悉申请人周某诉被申请人宏某公司、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所指派周立律师担任宏某与瑞某公司仲裁阶段的代理人,现该案已经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完毕。
申请人周某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2个月工资375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2倍工资27500元等五项仲裁请求,我所周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五点代理意见。一一回应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2016年5月31日,九龙坡区仲裁委公开审理了此案,通过庭审中双方举示的证据,仲裁委基本支持周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人自2011年4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时一直是宏某公司的员工,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瑞某公司支付劳动期间相关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本委均不予主张,并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请人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现该案已审理完毕,通过代理此案,周立律师体会如下: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用员工,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2倍工资的风险:
2、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让员工参与制定,学习并知晓,否则劳动者一旦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就会缺乏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的风险;
3、公司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劳动者实际在哪个单位工作就应与哪个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周某的劳动关系是在宏某公司,而实际上班地点又在瑞某公司,虽然宏某公司的员工客观存在交叉从事瑞某公司的工作,但如果瑞某公司与申请人周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就避免了本案纠纷的产生。